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54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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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47號
原 告 王承安
被 告 董武明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原告具狀對被告董武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於該書狀上並未記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此有刑事自訴狀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該書狀所載犯罪事實之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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