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附民,586,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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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原 告 陳育瑋
被 告 束玉驥


王威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陳育瑋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束玉驥、王威盛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束玉驥、王威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原告受詐欺部分之被告為林立峰、陳冠宇、林添丁,並非被告束玉驥、王威盛,是原告並非被告束玉驥、王威盛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之訴就被告束玉驥、王威盛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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