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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法院認為被告的駕駛行為構成了公共危險罪,並作出了簡易判決。此外,該判決還規定了被告可能面臨的罰款金額和刑期。
根據行政院公告,如果尿液或血液中含有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一定濃度值,將會受到刑事處罰。若因該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同時附帶罰金。若曾經犯過此類罪行,且已經被判刑,還有可能再次犯罪並加重刑罰。此外,對於未滿十八歲的人,若被發現違反此規定,可能會被處以監禁或罰款。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被告、告訴人、被害人等人都需要遵守相關法律程式。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宜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70號
被 告 陳宜昕 女 1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宜昕於民國113年4月2日凌晨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夜店內,飲用啤酒及調酒後,仍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凌晨3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因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為警攔查時,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遂於同日凌晨3時20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宜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其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楊凱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庭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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