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附民,14,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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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憶涵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謝瑋婷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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