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謝玉珠
被 告 黃義麟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