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附民,2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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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郭室汎
陳瓊琳
被 告 柯志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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