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附民,27,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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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許睿軒
余晏華
被 告 謝易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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