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原簡,5,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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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0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建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建廷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底某日23時許,在臺中市西區勤美誠品綠園道附近,以新臺幣(下同)24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MARK」之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品2包而持有之;

㈡另基於持有大麻種子之犯意,於112年9月中旬,向不詳蝦皮賣家,以50元左右之代價,購得如附表二編號2之大麻種子4包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10月26日7時47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曾建廷位在臺中市○區○○街000○0號5樓居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建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手機TELEGRAM對話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搜索及現場查獲照片、被告手機蝦皮訂單紀錄擷圖、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如一㈠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4條第4項持有大麻種子罪。

被告所涉上開2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含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大麻種子,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非難,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及大麻種子之數量尚非甚鉅,持有時間未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審之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網路客服、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大麻2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40號鑑定書乙份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在其該次犯行下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大麻種子4包,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前開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8所示之物,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4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含刑罰及沒收) 1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曾建廷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2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曾建廷犯持有大麻種子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檢驗結果 1 大麻貳包 送驗煙草狀檢品2包(原編號1、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73公克(驗餘淨重1.71公克,空包裝總重1.0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40號鑑定書(偵50958卷第127頁)】 2 大麻種子肆包 送驗種子4包(本局編號1至4)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隨機抽選20顆進行發芽試驗,發現其中3顆具有發芽能力,且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種子發芽率15%,種子合計淨重10.07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2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5540號鑑定書(偵50958卷第127頁)】 3 肥料貳包 4 培養土貳包 5 研磨器壹個 6 PH筆壹支 7 捲煙紙壹包 8 捲煙器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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