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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明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明賢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呂明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先後竊取由告訴人呂政協所管領之紐奧良風味烤雞鮮蔬三明治1個、瘋狂起司三明治1個、魔爪超越碳酸能量飲料1罐,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方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徒手竊取),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得之物均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見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惟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兼衡被告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打零工為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被告本案竊得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業如上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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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588號被 告 呂明賢 男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明賢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4日8時21分許、同日9時許、同日9時23分許,接續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超商中泰店內,徒手竊取呂政協管領之紐奧良風味烤雞鮮蔬三明治1個、瘋狂起司三明治1個及魔爪超越碳酸能量飲料1罐(價值共新臺幣147元),得手後,將上開商品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袋子裏,未經結帳即走出店外,為女店長追出攔阻,並通知呂政協報警,為警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呂政協)而查獲。
二、案經呂政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明賢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呂政協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7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竊取告訴人之商品,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應論以接續犯。
至於被告所竊得之前開商品,業經發還予告訴人,有卷內贓物認領保管單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檢 察 官 張依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玟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
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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