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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欽強
李啓忠
陳鵬飛
歐議鴻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本院於11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數量欄內關於「679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737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數量欄內,關於如主文所示扣得賭金之金額部分,顯係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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