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1615,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昕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昕岑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謝昕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14時2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屈臣氏精誠門市,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合計售價新臺幣【下同】3908元),得手後未至櫃臺結帳,即步出該店,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經屈臣氏精誠門市店長張倢盤點商品時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通知謝昕岑到案說明,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謝昕岑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倢於警詢中之指訴、商品損失明細、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2622號判決判處拘役25日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111年3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111年4月4日,應予更正),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警詢中亦承認有竊盜前科(見偵卷第19頁),復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載明,並請求本院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之刑,是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考量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均係竊盜案件,犯罪類型及罪質均屬相同,復衡以被告前另有竊盜前科紀錄,經歷數次偵審程序及刑罰之執行卻仍未心生警惕,再度觸犯本罪,足見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主觀上具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

是綜核全案情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

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

復衡其行竊手段、犯罪動機、情節、所竊財物價值及其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9頁),及為身心障礙者,有其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得按(見偵卷第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所竊前開物品不記得現於何處等語(見113年度偵字第9003號卷第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1 1.25愛神之語日拋隱形眼鏡 1個 2 樂敦視涵維他點眼液18ml 1個 3 樂敦乾眼淚液眼藥水 2個 4 樂敦藍視光眼藥水12ml 1個 5 參天極滴晰睛眼藥水12ml 1個 6 獅之施美露眼藥水16ml 1個 7 參天潤澤眼藥水5ml 2入 1個 8 麥迪森人工淚液0.8ml 20入 1個 9 視舒坦玻尿酸人工淚液點眼 2個 10 視舒坦單支裝人工淚液點眼 1個 11 杏輝旺滴點眼液 2入 1個 12 瑞霖雙效潤濕液8ml(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18ml,應予更正) 1個 13 屈臣氏鏡片潔淨紙 20入 1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