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1782,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宗暐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0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簡宗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簡宗暐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與上開賭博網站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經營者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自民國112年2月起至112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時止,聚集不特定多數人以網際網路下注方式賭博,持續經營賭博場所聚眾供人賭博財物行為,本質上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施性質,均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生活所需,為圖輕鬆獲利,竟無視國家禁令,經營賭博場所,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並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經濟秩序,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本案犯行之經營規模、獲利程度,暨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扣案之IPHONE 15 PRO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係供被告招攬賭客使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偵卷第4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雖扣得新臺幣(下同)93萬7,900元,惟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本案犯行之獲利約6萬元等語,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其餘扣案現金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僅就其中之6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雅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