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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崇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111年10月31日10時」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0月31日10時」。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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