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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景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景隆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8時59分許」應更正為「18時55分許」,以及犯罪事實欄二「案經黃繼賢」應更正為「案經宜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委由黃繼賢」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為圖一己之私利,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復考量告訴人(應係宜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黃繼賢為該公司負責本案事務之代理人,見本院卷第17頁)所生損害,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已經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暨電話紀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19頁頁),復考量被告前無前科,素行尚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見速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說明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新版】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其僅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惡性不深,且於犯罪後能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又審酌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為被告請求緩刑寬典,並經本院以電話紀錄確認等情,有和解書、電話紀錄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堪認被告經此司法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犯罪所得不沒收之說明至於,被告所竊之點菸器2個經警方扣案後,已發還被害人即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速偵卷第33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624號
被 告 楊景隆 男 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景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7日18時59分許,在黃繼賢所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宜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前放置場,徒手竊取報廢車內之點菸器2個(共價值新臺幣200元)得手,放置在其所穿之外套口袋內。
嗣因保全系統發報警訊,為黃繼賢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查知上情。
二、案經黃繼賢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景隆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黃繼賢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照片及查獲照片等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尚勳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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