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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VAN VIET(中文名:武文越,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3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VU VAN VIET(中文名:武文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VU VAN VIET(中文名:武文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依法應逕行追訴,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戒,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得參,竟未能從中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再度趁隙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惟念及施用毒品固戕害個人健康至深,然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及其犯罪目的、手段、素行,暨犯後態度、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息股
112年度毒偵字第3355號
被 告 VU VAN VIET(中文名武文越,越南籍)
男 26歲(民國86【西元1997】年0 月0日生)
原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已於000年00 月00日出境)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VU VAN VIET(中文名武文越,越南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6月17日0時4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6月16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與道化街口,另案為警緝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2年6月17日0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VU VAN VIET業於000年00月00日出境,無法傳喚到案說明,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份在卷可參。
其於警詢時雖否認於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有施用毒品犯行,然其當日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前揭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採集尿液前回溯96小時內,必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至少1次之事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被告前於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法應予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檢察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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