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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永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克制自身情緒,僅因細故爭執,率而持木棍砸破他人所有之酒瓶,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至被告本件毀損犯行使用之木棍1支,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080號
被 告 甲○○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臺中市○里區○○路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藍○興為鄰居,甲○○於民國112年6月6日2時許,前往藍○興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之住處,雙方因不明原因發生爭執,甲○○即基於毀損之犯意,持木棍將藍○興屋內擺放之酒瓶2個(內有藍○興自行浸泡之酒類)砸破,足以生損害於藍○興。
二、案經藍○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藍○興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
㈠被告上開毀損之行為,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另涉 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惟按毀損係實害 行為,恐嚇係危險行為,被告所為縱然使告訴人心生畏懼
,然因加害告訴人財產之危險行為已於上開毀損之實害行
為中實現,依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之法理,應不再論以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㈡被告復於同日6時許,承上開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之犯意, 返回告訴人住處前,持木棍將告訴人住處之大門玻璃砸破
,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
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刑法第354條 之毀損等罪嫌,然此部分犯行業據被告否認,並辯稱:大
門玻璃是伊於凌晨時在告訴人住處時跌倒不小心弄破的等
語;經查,參以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畫面,雖可見被告於
天亮時有出現在告訴人住處前,然並未拍攝到被告有砸破
大門玻璃之行為,被告並稱此時是要返回伊自己的住處才
會經過那裡,故告訴人住處之大門玻璃破損情形,究係被
告故意毀損或係如其所辯係不慎弄破,除告訴人之單一指
訴外,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供調查佐證,是尚難遽認被告
另有故意砸毀告訴人住處大門玻璃之行為,惟此部分如成
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
為不起訴之處分,均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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