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62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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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伯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伯軒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伯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慾而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陳昭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

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製造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本案被告竊取之白色安全帽1頂,乃其犯罪所得,惟該物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13年度偵字第7927號
被 告 曾伯軒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伯軒於民國112年10月8日19時1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號前,見陳昭蓉所有價值新臺幣2000元之白色安全帽1頂,置放在其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下稱A車)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離去。
嗣陳昭蓉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於同年11月2日通知曾伯軒到案說明,曾伯軒始交付竊得之安全帽供扣案,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昭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曾伯軒經傳喚未到庭。
惟被告於警詢時否認竊盜犯行,辯稱:伊當天吃安眠藥頭腦昏沉時,將自己之黑色安全帽放在告訴人陳昭蓉停放該處之A車上,嗣伊要離開時,將告訴人之白色安全帽誤為自己所有安全帽取走云云。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歷歷,且被告所述經警提示監視器畫面證明過程並無被告所述情節,而係被告單純竊取告訴人所有安全帽。
此外,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附卷供參,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竊得之安全帽,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呂雅琪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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