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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宇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宇翔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羅宇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被告自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同年5月20日止,多次使用手機、電腦連接網際網路下注簽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執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有害社會風氣,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酌其於警詢自陳之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教育程度,並衡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977號
被 告 羅宇翔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宇翔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5日起至112年5月20日止,經手機、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後,以會員帳號「dont7932」登入「RG富遊」賭博網站(網址:https://rg888.dev/#/),並至便利商店以現金儲值點數後,以把玩魔龍遊戲(類似輪盤遊戲)之方式賭博財物,每注新臺幣(下同)1元至5元,賭法為轉到特定圖案即可獲得獎金,否則賭注則歸網站經營者所有。
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4分許,為警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5樓之1搜索「RG富遊」賭博網站時,扣得羅宇翔登入網站賭博資料,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宇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RG富遊」賭博網站會員畫面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羅宇翔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嫌。
被告於前開時間內,先後多次連線至「RG富遊」賭博網站賭博之行為,其賭博平臺相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單一賭博犯意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另被告否認就上開犯行獲利,亦無證據認被告有何其他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他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檢察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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