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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8日17時34分許,在臺中市西區柳川西路與自立街之自立公園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坐在公園椅上,公然裸露自己陰莖,並以右手持帽子置於陰莖前,同時以左手撫弄其陰莖之方式,為滿足性慾之自慰舉動,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警詢中雖否認有何妨害風化犯行,辯稱:我是坐在椅子上因為螞蟻咬到我的腳和重要部位,所以我打開我的褲襠在拍及抓,要把螞蟻用掉,我沒有在做猥褻的行為等語,惟查:㈠被告於112年11月8日17時34分許,在上開屬於公共場所之自立公園內,公然裸露自己陰莖,並以右手持帽子置於陰莖前,同時以左手撫弄其陰莖之事實,有員警偵查報告、民眾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光碟暨擷圖、被告使用之重機車照片、台中市西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佐(偵卷第21、27至31、33、35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自承上開錄影檔案中之人為其本人,且依其辯詞可知被告確有袒露陰莖並以手抓弄之客觀事實,再核上開錄影檔案擷圖中,被告背部倚靠椅背安然坐於公園長椅上,面部表情正常,並無任何一般常人遭蟲咬而緊張或痛苦、猙獰之情,從上開錄影檔案擷圖中亦未見被告有何拍打或試圖撥弄身上蟲蟻之舉動,顯見被告辯稱係遭螞蟻叮咬而打開褲檔等語,僅係卸責之詞,無足採憑。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妨害風化之前科紀錄(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仍未記取教訓,僅為滿足一己私慾,不顧公眾場所他人感受,公然在人來人往之公園長椅上為猥褻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猥褻之地點及時間,暨其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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