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督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2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督侑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台中市南屯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督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告訴代理人楊志源管領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屬可責;
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經其提出本案竊得之女用內褲2條為警扣案後,均已發還給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而被告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亦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暨受詢問人欄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雖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確定,然其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視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和解且賠償完畢,均如前述,確有反省之情,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得上述女用內褲2條,為其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經扣案後,已經警發還給告訴代理人,業如前述,依據上開說明,即毋庸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貴股
113年度偵字第13253號
被 告 黃督侑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巷00弄0號
居臺中市○區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督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13日15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寶雅秀泰文心店」內,徒手竊取女用內褲2條(價值共計新臺幣278元)得手,並將該等商品裝入其所攜帶之購物袋內。
其未經結帳欲離去之際,為該店副理楊志源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內褲2條(已發還楊志源)。
二、案經楊志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督侑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志源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前揭扣案物可資佐證,復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
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胡晉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