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85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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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順卿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品名及數量欄內關於「香檸」,應更正為「香檬」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順卿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行為甚不足取,考量本案竊得之財物均發還告訴代理人林駿,且被告另賠償新臺幣1萬8000元而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稽(偵卷第69頁),告訴代理人於和解書中並表明同意被告從輕量刑,給予緩刑等語,被告復於犯後坦承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業經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衡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朗股
113年度偵字第14422號
被 告 黃順卿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順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5日15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家樂福太平店賣場內,徒手竊取安全課經理林駿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得手後藏放在褲子口袋內,僅結帳手中礦泉水2瓶即逕行離去。
嗣安全課課長林駿察覺有異後,走出賣場,見黃順卿所坐石椅旁放置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發還),經詢問後,黃順卿坦承上情不諱,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順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駿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提供之每日損失紀錄表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2張、監視器擷圖照片4張等附卷可考,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竊盜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發還告訴代理人林駿,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另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店,性質上屬於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之分公司或駐點部門,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故以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店之名義委託林駿提出告訴之部分,告訴即非合法,性質上應屬告發;
然林駿於該賣場擔任安全課經理一職,其本身對於系爭遭竊商品亦具有財產上之管領權,而有自然人之告訴權,林駿於警方詢問「你是否要向提出告訴?」時,明確告知警方「要提出竊盜告訴」,是從警詢提問方式以及林駿所回覆之內容非「我要代理賣場對他提出竊盜告訴」可知,林駿係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此部分告訴仍屬合法,併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吳錦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怡萱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 品名及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老乾杯厚切和牛咖哩1包 239元 2 台灣好田香檸原汁1瓶 239元 3 聚鍋北海道昆布熬高湯1包 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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