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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祥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1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祥麟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至第4行「基於毀損之犯意,徒腳踹踢徐梓霏、劉芛竹、馬菲婉、林靖懌停放在上址附近如附表所示機車」補充為:「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隨機徒腳踹踢馬菲婉、徐梓霏、劉芛竹、林靖懌停放在上址路段87號、89號及115號騎樓如附表所示機車」、第4行「減損機車烤漆之保護、美觀及效用」補充為:「損壞如附表編號1、2、4機車烤漆之保護、美觀及效用及如附表編號3機車之右後照鏡」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許祥麟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上開4次毀損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尊重他人財產權益,竟率爾借酒滋事,隨機踢踹停放於所行經路線旁之機車,致告訴人等4人之財產受有損害,自應予以非難;
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應具悔意,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素行(見本院卷第11頁)、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等4人所受損害及告訴人等對本案表示之意見等節(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15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婚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及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19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另審酌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為毀損他人物品罪,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314號
被 告 許祥麟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號00樓之
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祥麟於民國112年4月20日3時19分許,酒後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前時,基於毀損之犯意,徒腳踹踢徐梓霏、劉芛竹、馬菲婉、林靖懌停放在上址附近如附表所示機車,致渠等機車受有如附表所示損害,減損機車烤漆之保護、美觀及效用,且足生損害於徐梓霏、劉芛竹、馬菲婉、林靖懌。
二、案經徐梓霏、劉芛竹、馬菲婉、林靖懌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祥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梓霏、劉芛竹、馬菲婉、林靖懌於警詢時指訴相符。
此外,並有告訴人劉芛竹、林靖懌機車維修估價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機車車損照片及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供參,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被告上開犯行,侵害法益不同且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信郎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遭毀損機車車牌號碼 機車毀損部位 1 徐梓霏 (提告) 000-0000號 前車殼刮傷 2 劉芛竹 (提告) 000-0000號 右車殼、保險桿、左側車身刮傷 3 馬菲婉 (提告) 000-0000號 右後照鏡破裂 4 林靖懌 (提告) 000-0000號 前車輪擋泥板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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