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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東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為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涉犯妨害風化案件之素行(未構成累犯),仍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金錢,而為本案犯行,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衡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2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已不再援用或不再供參考,並改採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扣案之現金新臺幣4,000元,係陳沛心從事性交易後所交給被告,被告從中分得1,500元,陳沛心分得2,500元等語(見偵卷第22、106頁),並核與證人陳沛心於警詢時所述相符(見偵卷第28頁),是扣案現金4,000元中1,500元為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與沒收。其餘則非被告之犯罪所得,自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471號
被 告 乙○○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00
號
居新竹縣○○市○○街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擔任載送應召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之司機(俗稱:馬伕)工作。
並於民國113年3月5日1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沛心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蘭夏汽車旅館」407號房,由陳沛心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與男客鄭凱文為全套性交易1次。
嗣乙○○於同日17時8分許,駕駛前開車輛接送甫完成性交易之陳沛心離去時,在臺中市南屯區大墩十一街與東興路口嗣為警盤檢查獲,並扣得犯罪所得4,000元。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沛心、鄭凱文於警詢時證述內容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臨檢紀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被告手機截圖照片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營利罪嫌。
扣案之4,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瑀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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