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附民,33,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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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鄭柏年
被 告 陳柏嶧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 年度中簡字第3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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