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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林寬仁
被 告 林黃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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