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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李雯玲
被 告 陳蘭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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