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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照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5391號、113年度偵字第6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照鴻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附表編號3證據欄第4行「往宋來前進」應更正為「往未來前進」及附表編號4詐騙時間欄「自112年6月2日某日起」應更正為「自112年6月2日某時起」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為本案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已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修正通過,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減刑,減刑要件較嚴格,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提供郵局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莊承憲、洪國雄、程奕銓及被害人郭啟賢犯本案詐欺取財與洗錢等2罪,同時侵害不同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與國家防制洗錢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就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於本院偵查中坦承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提供郵局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做為人頭帳戶使用,使該詐騙集團得利用上開帳戶取得詐欺取財之款項,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並致告訴人莊承憲、洪國雄、程奕銓及被害人郭啟賢因受騙而受有財產損害及增加其等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生危害非低,應予非難,並斟酌其尚未與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及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學識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得犯罪所得,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惟被告非實際上使用上開金融機構帳戶收取受騙款項之人,而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初股
112年度偵字第55391號
113年度偵字第6326號
被 告 曾照鴻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照鴻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出租金融帳戶,即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民國112年6月6日某時,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空軍一號中南站,以包裹寄送之方式,將其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寄交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該帳戶供作他人提款、轉帳、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向郭啟賢、莊承憲、洪國雄、程奕銓等4人(下稱郭啟賢等4人)施用如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郭啟賢等4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以附表所示匯款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至曾照鴻上開中華郵政帳戶,旋即遭人持卡以ATM提領一空。
嗣郭啟賢等4人發現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莊承憲、洪國雄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程奕銓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照鴻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如附表所示之郭啟賢等4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郭啟賢等4人提供之如附表證據欄所示文書證據、被告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0日儲字第1121270544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2年1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462156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交付1金融帳戶之資料致侵害數被害人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俊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如君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金額、被告帳戶 證據 1 郭啟賢 自112年4月底某日起 在臉書上張貼交友廣告,又以LINE暱稱「慧慧」之名義,向郭啟賢佯稱:請依指示匯款投資茶磚,保證獲利云云,致郭啟賢陷於錯誤而同意投資,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2分許,網路轉帳3680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0分許,網路轉帳3萬3120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郭啟賢與「慧慧」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2張、手機轉帳交易明細畫面2張 2 莊承憲(提告) 自112年5月初某日起 透過cheers交友軟體認識莊承憲,又以LINE暱稱「Angel」、「ADMFX」之名義,向莊承憲佯稱:請依指示匯款、儲值點數並在ADMFX網站https://www.admfx-vip.com投資外匯、期貨云云,致莊承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3筆共計168萬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2筆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6分許,網路轉帳5萬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②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6分許,網路轉帳3萬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無 3 洪國雄(提告) 自112年5月17日某時起 透過臉書認識洪國雄後,又以LINE暱稱「往未來前進」、「彤彤」、「張嘉銘」之名義,向洪國雄佯稱:請依指示匯款並投資普洱茶餅云云,致洪國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21萬385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1筆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於112年6月7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華南銀行高雄桂林分行,臨櫃轉帳6萬1100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往宋來前進」、「彤彤」、「張嘉銘」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新光銀行摺封面影本1張 4 程亦銓(提告) 自112年6月2日某日起 自稱「陳恩希」,透過臉書社群軟體認識程亦銓,又以LINE暱稱「詩詩」之名義,向程亦銓佯稱:為報復前男友,新葡京博奕遊戲網站https://b.ylhg89.xyz存在漏洞,可以帶領程亦銓贏錢云云,致程奕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4筆共計8萬1000元至對方指定之金融帳戶,其中3筆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於112年6月7日10時45分許,以ATM轉帳5000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②於112年6月7日11時56分許,以ATM轉帳2萬5000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③於112年6月8日9時47分許,以ATM轉帳2萬1000元至中華郵政帳戶。
ATM交易明細單照片3張、「陳恩希」之臉書個人網頁畫面1張、「詩詩」、「新葡京」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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