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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金簡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珈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與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附表:被害人遭騙匯款明細
編號被害人遭騙匯款時間詐欺方式
被害人遭騙匯款金額
羅翊峰109年5月4日1
0時6分許
虛假網路投
資之詐術
匯款30萬元至本案帳戶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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