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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祺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祺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9行「行經臺中市東區……每公升1.12毫克」補充為「行經臺中市東區自由路4段與旱溪西路交岔路口處,因未開大燈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有濃郁的酒味,並於同日晚間11時3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祺峰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祺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後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2毫克,猶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不僅漠視自己安危,更罔顧公眾之生命、身體法益,對公共安全之危害非輕,且被告前於民國97年、98年、103年、105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2月、4月、6月確定在案,竟不思悔改,再犯本件之罪,足認顯無悛悔之意,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幸未肇事傷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02號被 告 邱祺峰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祺峰前有4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最近1次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止,在臺中市西區民族路某卡拉OK飲用高粱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晚間10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於同日晚間11時31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自由路4段與旱溪西路交岔路口處為警攔檢,並於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祺峰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警員職務報告、公共危險案酒測黏貼單、現場照片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邱祺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謝怡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智翔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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