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何小鳳
被 告 林孟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