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27,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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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賴勝平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信宏
原 告 賴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駿律師
被 告 莊佳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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