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5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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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吳麗津
被 告 陳淑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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