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簡附民,68,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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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黃○晴 (具體姓名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被 告 陳翰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8號,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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