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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月時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46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張月時(下稱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本院於113年5月1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宣判,茲因告訴人劉怡萍於113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後,就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撤回告訴,涉及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至於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因已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仍應如期宣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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