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附民,144,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古長鑫
被 告 陳嘉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