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王偉政
王品喬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嘉惠
原 告 王銘進
孫芳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王滄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許仁純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