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交附民,51,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陳正民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蔡銘宏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0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