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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附民原告 A女(AB000-A112484)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陳○恆
代理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就本院113 年侵訴字第33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在
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陳怡瑾
書記官 蔡明純
通 譯 周聖涵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
附民原告 A女
附民被告 陳○恆
代理人 顏寧律師
房佑璟律師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附民被告願給付附民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並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六日前給付完畢。
(二)附民被告依約給付上開款項履行完畢,附民原告之其餘請求均拋棄,附民原告就刑事部分同意予被告緩刑。
(三)如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附民原告 A女
附民被告 陳○恆
代理人 顏寧律師
代理人 房佑璟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蔡明純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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