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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甲女(代號AB000-A113045;真實姓名、年籍及住
法定代理人 丙女(代號AB000-A113045B;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又本案係妨害性自主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院裁定書關於原告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丙女之姓名,各僅記載代號甲女、丙女(按其等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見本院不公開卷宗所示);
另原告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丙女之實際住處亦不予揭露,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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