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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補字第6號
請 求 人 梁洺豪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 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三、請求補償之標的;
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管轄機關;
六、年、月、日,刑事補償法第10條定有明文。
次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
是提起刑事補償之請求,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請求人甲○○具狀請求刑事補償,未依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之規定附具請求刑事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述說明,其刑事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茲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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