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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劉力維
被 告 林彥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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