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原簡附民,17,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聰明
被 告 郭政輝

吳其霖

陳品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