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原訴,1,2024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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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雅妃




選任辯護人 翁晨貿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487、59805號),茲因羈押期限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雅妃自民國壹百壹拾參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謝雅妃(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白犯罪,犯罪嫌疑重大;

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偵查中,自民國108年8月14日至108年12月12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羈押;

且被告前案經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因未按時易服社會勞動,自111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至112年1月執行期滿而出監;

相隔未到1年,被告再度從事詐欺犯行,且情節更形嚴重,進而指揮犯罪組織;

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羈押被告3月。

二、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且情節更加嚴重,本院審理終結後,尚未確定。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供稱: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仍認命被告具保或併付其他條件,不足以排除被告有繼續從事詐欺犯行之可能性,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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