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02,202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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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殘渣袋4只(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5897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12年9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殘渣袋4只,經送鑑驗結果確實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479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而該等殘渣袋與毒品皆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是如附表所示之殘渣袋4只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皆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1 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4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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