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25,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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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518號、111年度緩字第2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彥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93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1年9月1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3680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12年12月3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首堪認定。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本案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剩餘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認在卷(毒偵字第1993號卷第27、86頁),且經送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各證據存卷可參,足徵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均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綜上,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品 鑑 定 結 果 證 據 1 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 ⒈送驗淨重0.1083公克,驗餘淨重0.1007克。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⒈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毒品初驗結果照片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837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字第1993號卷第31至35、47、49、93、101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11年6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463號鑑驗書(毒偵字卷第1993號卷第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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