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26,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啓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字第17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電子磅秤壹台,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啓銘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7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10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之電子磅秤1台,為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505號鑑驗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 7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並有上 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15至11 6頁、毒聲卷第13至17頁),堪認屬實。

㈡、本件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溶 洗方式檢驗,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2年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505號鑑驗書1紙 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因無法與 毒品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 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 滅失之毒品,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