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28,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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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育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37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為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537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針筒1支,檢出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

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

是扣案注射針筒1支,與所附著之毒品難以析離,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應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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