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34,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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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平

籍設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0樓(臺北&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沒字第941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分別為4.9276公克、5.4548公克、0.6381公克、0.0900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明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1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9、9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4包毒品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111200423號鑑驗書得憑。

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之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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