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36,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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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3月8日、同年6月20日及8月8日查獲被告林尚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113年1月4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前1包送驗淨重0.0871公克、後3包毛重2.3公克)、殘渣袋1只、綠色碎碇1包(送驗淨重0.8227公克)及吸食器,均係違禁物(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45、1047、1626、4655號,聲請書漏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1626號,應予補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等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毒偵3509卷第111至114頁),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療養院112年6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648號、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20號、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04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證(見毒偵2875卷第67至69頁、毒偵1542卷第111至113頁、核交卷第21至23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裝放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2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甲基安非他命 3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0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0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殘渣袋 1只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626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9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320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綠色碎碇 1包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047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8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800304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吸食器 1個 1.即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465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之物。
2.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648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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