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單禁沒,14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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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死亡,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8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書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1.5044公克) 卷內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1月10日鑑驗書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品編號:B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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